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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8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4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全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自查自整、县级政府全面排查整治、市级督查检查和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企业自查要立足企业自身,系统排查;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可以靠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或聘请专家排查。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生产行为的,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对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证照手续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依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采用先进的技术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不断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对照标准开展自评,并将自评定级情况上报属地安监部门。
  
  (二)县级政府全面排查整治
  
  在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自查自整的同时,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内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不论非法合法、规模大小、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分类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一类企业),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二类企业),要列入停产停业整顿名单,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三类企业),根据企业标准化自评定级情况聘请安全生产协会的专家,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定级考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的所有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按照上述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登记造册,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由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名单在本行政区内的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派人进行跟踪督办,确保该停的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级督查检查和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家技术人员和从各县(市、区)选调的业务骨干组成市级督查检查组,对全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进行督查检查。同时,配合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吸取县(市、区)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动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联动检查组要在全面听取县级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所在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的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政府公示上报的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联合检查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示上报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建议有关部门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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