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萍乡市政府
【发文字号】 萍府办字[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4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各类信息,为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保证,为全市和谐发展、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但是,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地方和单位时效意识不强,个别的甚至无视有关规定,信息报送严重滞后。此外,还存在单位之间缺少主动沟通,效率不高等问题,影响了上级领导对情况的及时掌握,给工作造成了被动。为此,必须进一步强化措施,规范操作,严肃纪律。遵照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的处置工作事关重大,刻不容缓,时刻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危机应对处置工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确保处置及时,应对有力。
  
  二、严格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各项要求
  
  (一)及时报告。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一系列规定,确保第一时间报告相关信息。为保证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的落实,各县区、各部门必须建立事发后一小时内完成核实、本级领导审批、上报信息的工作机制,并严格落实。此项工作纳入市政府行政问责工作范畴。
  
  (二)提高效率。要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灵活机动、加快节奏。在事件紧急、性质严重的情况下,为缩短时间,首报信息可以口头报告(利用电话、短信等有效手段报告),并边报告、边了解情况,随后补报书面报告。报告中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及过程、现场状况、初步定性、影响范围及趋势、采取的措施等要素应尽量齐全。在规定时限内未全面核实的,应报告已掌握的情况,不得以核实情况为由迟报、漏报或瞒报。来不及报告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情况,随时续报,直至事件处理结束。市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定性一般以部门、县区上报的书面报告为依据。
  
  (三)规范操作。对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区政府应首先报市政府,上级有规定直报的,必须抄报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萍各单位(含具有公共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部门)。在获悉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即时报告或通报市政府应急办,在按规定报省时,应在第一时间同时抄报市政府应急办。
  
  (四)完善网络。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涵盖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在内的信息网络,在各基层单位要设立信息员,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工作检查制度、信息员联系会议制度等。相关情况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三、全面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责任
  
  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要确保信息网络的畅通。要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岗双责”制度,安排分管负责人,明确值守机构,指定信息报送工作责任人,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制。
  
  要严肃工作纪律。对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不论是否造成后果,予以通报,对导致贻误处置造成后果的,依法依纪严厉处理。
  
  要切实加强机制建设。各县区、各部门要立即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工作机制建设等进行自查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于2010年5月31日前报市政府应急办。对相关工作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专项检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