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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京药监市[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4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批发企业购销单位数据对应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批发企业间销售票据在线查验效率,确保药品销售信息在线查验及核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2010年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及药品追溯工作的统一部署,2010年工作重点将从完善平台建设、拓展系统功能入手,在完成药品批发企业供应商、销售客户基础数据对应工作的基础上,解决药品批发企业在线票据查验过程中监管码输入繁琐问题,逐步实现本市批发企业验收环节的票据信息在线批量查验、核对。现将药品批发企业数据对应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药品批发企业基础数据对应工作涉及的供应商、销售客户范围仅包括与本企业存在购、销关系的本市药品批发企业;
  
  二、各药品批发企业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完成相关数据填报、上传及对应工作,具体操作如下:登陆药品追溯网址http://ypzs.bjda.gov.cn/irj/portal(“使用说明”窗口)下载“供应商客户信息模板”,按要求填写供应商、销售客户的企业名称及编码等信息,通过系统用户操作界面上传药品追溯系统,并利用系统中自动对应及手工对应功能完成供应商、销售客户数据与药品追溯系统企业信息的对应工作。相关说明及操作视频可在同一网址下载;
  
  三、在经营活动中,各药品批发企业应对供应商、销售客户的新增及变更信息进行及时维护、对应,确保数据完整与准确;
  
  四、各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对企业药品追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信息对应、数据上传、维护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未按要求开展药品追溯工作的企业应进行重点监管;
  
  五、请各分局将药品追溯工作有关要求及部署及时向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传达,并督促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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