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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洪价经字[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4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南昌市博雅艺术职业高级中学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昌市博雅艺术职业高级中学:
  
  申请批准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校是一所由南昌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全日制(寄宿制)民办职业高中(学制三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和南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南昌市博雅艺术职业高级中学学杂费标准的可行性咨询认证结论书》(洪价认字[2010]第003号)成本认证情况,经研究,同意对你校开设的音乐、舞蹈、美术、戏剧表演等专业学杂费收费标准批复为:每生每学期学杂费9480元(含艺术类专业训练费用及外聘老师小课费用每学期16次),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500元(按教育部门规定的住宿标准配置)。
  
  代收费只限于课本费、作业本费。其他学习、生活用品一般应由学生及家长自主采购。如学校需统一安排购买的,必须充分尊重家长意愿,按实际成本收取,不得盈利。伙食费按实际成本收取,单独立账,日清月结,定期张榜公布,接受学生及家长监督。
  
  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学校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超标准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学校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交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洪府厅字[2003]64号文件规定,必须将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并接受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以上收费标准自二○一○年秋季开始执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重新申报。接文后,请及时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收费许可证、票据购领手续。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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