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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法[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5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安全生产持证执法工作,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根据《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天津市政府令〔1997〕第73号)的有关规定,特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执法证管理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明确要求,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制度,并指定一名科级以上干部专门负责。各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和所辖乡镇(街道)证件管理工作档案、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并定期进行证件清理,确保安全生产持证执法工作的严肃性。
  
  二、明确行政执法证件分级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采取分级管理方式。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并对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单位和所辖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市和区县安全监管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三、建立工作档案
  
  市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工作档案。档案包括如下内容: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年度培训试卷及注册考核情况,执法人员调离变动情况,执法人员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市安全监管局将统一建立本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统一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管理。为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于每年12月份第一周,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情况统计表》上报至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四、严格资格管理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依据《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严格进行行政执法资格审查,凡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调人员一律不得申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
  
  对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以及离退休等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要及时收回,并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撤销手续。同时要报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备案。遗失行政执法证件、变更行政执法工作单位或执法类别的,在每年注册时集中办理。
  
  五、统一培训考核
  
  依据《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组织市、区县、镇街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考核成绩将作为申请办证和注册的依据。每年5月份为向市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证、注册换证的集中受理时间。
  
  联 系 人:刘 菁
  
  联系电话:28208780  28208757(传真)
  
  电子邮箱:zcfg@tjsafety.gov.cn
  
  附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情况统计表(略)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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