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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司法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律师资格考试、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有关职责下放给地级市政府管理。 (五)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六)增加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的职责。 (七)增加组织实施全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八)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九)加强指导和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指导、监督全区监狱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负责全区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区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区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负责全区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和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物资装备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经济财务等活动的内部审计监督,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一)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设区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司法厅设10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警务部)。 (一)办公室。 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负责文电、机要、会务、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和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牵头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区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统计工作;负责机关的外事工作。 (二)法制宣传处。 拟订全区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负责检查全区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导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承担自治区依法治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律师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组织实施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全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指导、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全区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工作。 (四)公证管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处)。 组织实施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承担全区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指导、监督工作。 (五)法律援助工作处。 指导、检查全区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全区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的法律援助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六)基层工作处(社区矫正工作处)。 指导、监督全区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