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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国家司法考试处。 监督检查全区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全区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复核、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行政系统高等职业教育工作。 (八)司法鉴定管理处。 监督检查全区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名册编制和公告;负责自治区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 (九)法制处。 组织起草和参与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计划财务装备处(审计处)。 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物资装备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经费、资产管理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政治部(警务部) 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相关人事工作;承担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见;负责机关和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厅直属院校工作。 政治部(警务部)内设人事警务处、组织培训处。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司法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2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政治部主任(副厅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政治部(警务部)副主任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二)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局(戒毒管理局)为自治区司法厅管理的处级行政机构。 (三)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事业单位,其原使用的10名司法专项编制划入自治区司法厅机关。对外保留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牌子。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