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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扶贫传[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5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在新疆女子职业学校举办贫困青年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班的通知


  和田、喀什、哈密、阿勒泰、塔城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按照2010年度自治区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计划,拟在新疆女子职业学校举办贫困青年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班两期,培训人数222人,第一期培训130人(双语授课)。现将第一期培训班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专业及人数
  以青年贫困户或贫困户子女为主,年龄18-35岁,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道德素质良好。
  专业及名额:民族糕点制作50人、美容25人、美发25人、烹饪30人,共计130人(具体名额分配见附表)。
  
  二、培训时间、地点
  时间:民族糕点制作专业45天;美容、美发和烹饪专业均为60天。5月6-7日报到,5月10日上课。
  地点:新疆女子职业培训学校(乌鲁木齐市体育馆路,幸福电影院旁,从火车站、碾子沟长途汽车站或南郊客运站乘44路公共汽车至幸福电影院站下车即到)。
  
  三、培训形式及就业
  (一)培训采取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学业完成后将由学校组织参加国家统一的职业技能考试,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二)校内培训结束后,须在用工单位实习1-3个月。实习期间,学员要服从学校安排,遵守用工单位各项制度与管理。
  (三)实习结束后,按照各专业要求回家乡就业的学员须出具家乡接收单位的证明及当地扶贫办、妇联同意回乡就业的证明。留在乌市就业的学生,要与用工单位签定用工协议;用工协议签定后,凡不履行用工协议者,将承担违约责任。
  
  四、其它事项
  (一)请各地州扶贫办督促所属县(市)扶贫办按要求做好招生(可以和地县妇联合作组织生源)、体检等前期工作,并与学校联系接送事宜。
  (二)学员报名时,请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免冠彩照6张,本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优惠证》或贫困户档案复印件。
  (三)参训人员培训期间的伙食、培训及考核鉴定等费用由自治区扶贫办承担,往返路费自行承担。学员报到时按学校要求须预付押金50元,凡能完成本次培训考核合格的,押金全额退还。
  (四)参加美发专业(公仔头2个及吹风机、各种剪刀等)、美容专业(各种护肤、化妆品等)培训班的学员要求自付200元学具用品费;参加烹饪(各种刀具等)、民族糕点等培训班的学员要求自带50元学具用品或材料费(以上各专业学具用品学习完后自己留用)。
  (五)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在excel中编制,内容包括:学员姓名、性别、年龄、族别、文化程度、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优惠证号码。名单于4月29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自治区扶贫办培训中心,邮箱号:fppxzx@sina.cn,或以传真形式报新疆女子职业培训学校。
  自治区扶贫办培训中心联系人:阿不都 李力
  联系电话:0991-2383043、2383011、13999221900
  新疆女子职业学校联系人:尤丽吐孜
  联系电话:0991-8821713、2610001
  传真:0991-8818727
  附件:培训名额分配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培训名额分配表
  单位:人
  
  

序号

地州

专业人数

 

 

 

美容

美发

烹饪

民族糕点制作

合计

1

喀 什

英吉沙

5

5

 

20

30

2

哈 密

巴里坤

5

5

5

5

20

3

和 田

策 勒

5

5

10

10

30

4

阿勒泰

吉木乃

5

5

10

5

30

5

塔 城

托 里

5

5

5

10

25

合计

25

25

30

50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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