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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4-2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45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认真做好我区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的通知》(商秩发〔2009〕620号)精神,明确未来几年我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引导畜禽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制定和实施统一、科学、合理的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加大对乡镇屠宰的监管工作,对建立我区规范有序的畜禽屠宰市场管理体系,保证肉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认识,做好本地区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确保我区畜禽屠宰设置规划工作顺利推进。
  
  二、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原则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组织编制本地区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规划设置注意符合以下原则:一是规划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厂,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服从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正确贯彻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的原则。二是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在污染源、供水水源地、自来水取水口和密集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地区,易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所在地区或场所不得设置屠宰企业。三是综合考虑畜禽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场消费能力、交通状况等现实因素,采取行政区划和人口数量相结合的方法,科学规划本辖区定点屠宰厂数量。四是重点加大县级屠宰企业对乡镇屠宰企业的整合力度,积极支持、引导手工屠宰厂、小型乡镇屠宰场融入大中型定点屠宰企业的生产、加工、配送和销售等供应链管理体系,转为其销购网点和分割配送点。五是在巩固、完善、规范县级以上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同时,做好乡镇定点屠宰企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布点、统一监管工作。
  
  三、制定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程序
  各地要以保障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为宗旨,抓紧制定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并严格按照程序上报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乡镇以下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定,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由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商务厅。县级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部门对本辖区规划提出意见,报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审定,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上报自治区商务厅。
  
  四、制定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成立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领导小组,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落实责任。并会同畜牧、环保等部门做好本地区的畜禽屠宰厂设置规划工作。
  (二)加大调研,完善规划。各地要认真做好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前期调查研究工作。通过实地调研、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市场需求、品牌培育”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调查研究,要多方面听取各县市的意见、建议。
  请各地于2010年5月30日前将制定完善的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报自治区商务厅。没有按时上报设置规划的地区,原则上暂时停止审批新的畜禽定点屠宰厂。
  联系人:巴哈尔古丽
  电 话:0991-2816270(传真)
  邮 箱:guli9999@126.com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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