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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5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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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实行登记注册首问责任制度。在办理个体私营企业注册登记时,第一位接待受理人员要热情接待,方便快捷为其办理有关事宜,并对咨询事项依法、准确予以解答。
  (十九)实行岗位职务代办制度。凡直接涉及服务工作窗口岗位责任人因故离岗或缺岗,要由行政负责人确定代理人承接责任人的工作,保证工作日内不间断服务。
  (二十)实行预约登记制度。对重点个体私营企业在登记注册方面遇到的特殊问题,要遵循提前介入、参与论证、政策引导、完善方案的原则,实行预约登记,由业务骨干专门负责,实行全程服务。
  (二十一)实行特事特办和承诺办理制度。个体私营企业如有特殊情况急需办理营业执照时,在提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后,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可先办照后补材料,核发有效期为3至6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
  (二十二)提高登记注册自动化办公水平。加快综合业务网络升级改造建设,通过网络逐步开展政务公开、信息咨询、法规政策宣传、下载登记注册文件、受理注册登记审批事项等业务,进一步实现与相关部门的网络连通,实现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同时,要通过网上公布对服务型市场主体的行业、结构等情况的分析,为社会公众提供投资导向服务,减少其投资的盲目性。
  
  四、积极扶持发展,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做大、做强、做活
  (二十三)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项目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个体私营企业开放。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的私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二十四)支持私营服务业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二十五)通过走访、调研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个体私营企业的联系,明确服务重点和方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登记信息资源优势,向社会发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动态信息,对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创业进行提示、预警,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确定有利的投资发展方向。
  
  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切实帮助解决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十六)积极依法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进行融资。
  (二十七)允许股权出资,为私营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稳妥推动民间资本创办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体私营企业的工商注册和抵押登记、出质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支持建立面向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
  
  六、积极探索,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
  (二十八)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十九)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经营和提供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质量,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做好政策咨询,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收费的规定。
  (三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商标战略,加强农副土特产品商标注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十一)实施合同帮农,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订单农业”,减少农业生产风险。
  (三十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农村经纪人开展经纪、合同、商标等业务培训,指导农村经纪人提高经纪水平和服务技能,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农产品流通、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
  
  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十三)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各类市场主体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动态数据库建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发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查询服务功能,努力推动与其他部门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
  (三十四)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增强履行社会诚信责任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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