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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7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0.01元/千瓦时降低为0.008元/千瓦时,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二、其他水资源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209号)规定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