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法[2010]6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5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建设行业主管局(中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全面提高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依据《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和《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皖政〔1997〕54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而法律、法规又主要依靠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行政执法的效果,影响行政机关和老百姓的关系,影响依法行政进程。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对于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行政执法队伍,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相关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认证对象
  
  1、新录用或转岗到建设行政执法岗位尚未取得建设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2、已经取得建设行政执法资格证,但是已过有效期(资格证有效期五年)的仍在建设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
  
  3、在城市建设管理岗位上须执行建设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认证程序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政府法制办采取联合发文的形式部署全系统执法资格认证工作。
  
  2、统计并上报符合执法资格认证条件的人员。设区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条及相关规定负责对其所属市、县(区)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报考人员的参考期次。各单位要保证上报计划的严肃性、准确性,计划一旦上报不得随意变更。
  
  参加执法资格认证的人员填写《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报名表》,加盖本单位印章,按报名时限要求,统一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认证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培训,并会商省政府法制办,共同确定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时间。
  
  4、按规定参加资格认证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名单,由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在网上公示一周;对公示无异议的合格人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下发文件,确认其建设行政执法资格。
  
  5、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取“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建设监察资格证书”,再向省政府法制办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三)考试内容
  
  1、考试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基础理论和建设类专业法律法规知识。
  
  2、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3、建设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试卷分别由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命题和评卷。
  
  (四)其它事项
  
  全省建设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安徽省建设法制协会具体承办。
  
  各地在资格认证工作中其它相关事宜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李家冬 电话0551-2871242。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