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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甘环发[2010]5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等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九部(委、局)《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0]4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国资、监察、建设、司法、工商、安监和电力监管等十部门决定从2010年4月至11月,继续在全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2010年甘肃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0年甘肃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省 环 保 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 工 信 委
  省 国 资 委
  省 监 察 厅
  省 司 法 厅
  省 建 设 厅
  省 工 商 局
  省 安 监 局
  兰 州 电 监 办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10年甘肃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目标任务,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2010年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为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进一步排查清理涉及重金属和类金属砷排放企业,建立完善重金属企业监管档案。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
  2、加大对重金属企业的监测频次,定期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进一步加大重金属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
  3、督促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筛选出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和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对超标排放的重金属企业,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
  4、加强重金属企业建设项目管理,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产能。各地要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当地政府,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督促企业制订计划,按期完成落后产能淘汰。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市州,将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同时,要严肃查处重金属企业项目建设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凡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已取缔关停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认真进行“回头看”,严防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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