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商务厅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立即开展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落实责任,排除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商务部关于立即开展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商运电[2010]0134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商贸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企业方面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商贸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一是重点排查农(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特别要加强节假日期间商场、超市促销活动的安全检查,严防踩踏和火灾等恶性事件的发生。二是重点排查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生产过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正确使用岗位设备、工具、防护器具和消防用具,生产环境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是否严格执行入场检验、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不合格产品召回、统一台帐和肉品质量信息追溯等制度,保证生产安全及肉品安全。三是重点排查商贸领域各类展销、展览活动场所电器设备、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保障各类活动安全、有序进行。要通过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切实防止引发安全问题。
  
  3、应急管理情况。商贸企业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的建立情况;制订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突发事故处理和报告机制完善情况。
  
  4、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一线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情况。
  
  (二)商务主管部门方面
  
  1、全面贯彻落实2010年1月18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及部署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工作情况。
  
  2、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死猪病害猪的非法行为,加大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力度的情况。
  
  3、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全面掌握商贸领域安全生产隐患,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4、加强应急机构和节假日值班制度情况;建立和完善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二、检查时间和方式
  
  这次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从收到本通知之日开始,到5月底结束。采取商贸企业自查、商务主管部门检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商贸企业自查为主。
  
  商贸企业要对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采取逐级督查的方式对商贸领域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省商务厅将组织人员对各地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突出重点,深入检查。要针对商贸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开展巡查和突击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管。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组织专门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一线企业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各商贸企业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四)加强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的作用,加大商贸领域大检查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教育引导商贸企业和广大员工增强做好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商贸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大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请将总结报告的电子版于5月31日前报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联系人:刘慧云
  
  电话:0531-89013821 、89013825(传真)
  
  邮箱:sdmyxf@126.com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