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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六)实行技能津贴,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经考核并被聘用的技能津贴为,高级技工130元、技师180元、高级技师230元,技能津贴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在工资清结算时实报实销。实行井下津贴的矿山企业,其井下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实报实销,但不纳入下年度调控基数。
  
  (七)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
  
  (八)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企业,当年未提取使用的工资结余不得接转次年使用。
  
  (九)企业应严格执行下达的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方案,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违反规定的,将在次年核定工资总额中扣除,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十)2010年企业当年新增工资结余不得超过核定的当年工资基数的10%;累计结余如已达企业工资总额50%的,不再提取工资(包括2009年前累计提取的工资结余)。对历年累计工资结存经报批后方能动用。
  
  四、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抑制工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
  
  各企业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资本、劳动、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均应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企业工资内部分配,要体现劳动要素在分配中的价值,建立企业管理者和职工收入与劳动贡献相适应的制度,使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发展而提高。当前,企业工资分配应适当向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倾斜,缩小企业内部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差距。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促进稳定和谐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工资,使广大职工充分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五、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继续加强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每年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将委托中介机构对部分企业进行工资专项审计,重点对增速过快、收入过高的行业进行检查。对企业违反工资政策、超提或超发工资总额、侵害所有者权益以及侵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将进行通报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本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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