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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房[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做好房地产企业资质申报工作
  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核权限,对上报我厅审批、审查的企业资质要切实负起工作责任,进一步规范审核和申报工作。
  (一)房地产企业资质升级、延续,要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升级、延续,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业绩以完成投资额折算开发面积的,其每年的折算指标由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备案。
  (二)房地产企业的申报材料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省政务服务中心我厅窗口的具体要求。各市、县要认真核验企业申报材料,必要时应采取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有效、齐备、清晰、规范。对弄虚作假的房地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资质管理的规定,对房地产企业资质升级和延续明确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申报意见。
  (四)对上报我厅审批、审查的,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房地产企业要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规定程序报送。鼓励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代为申报。
  (五)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批、审查,积极推进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
  
  二、规范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行为
  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房地产企业资质的管理规定,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行为。
  (一)房地产企业在申报资质延续时,需要上报我厅审批、审查的,应由有审核权限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房地产企业申报,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厅提出延续申请。自2010年6月1日起,我厅将根据企业的经营、信用等情况核定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三级及以下的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因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资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需向我厅申请资质变更的,房地产企业应当经有审核权限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及时上报。
  (三)对申报资质升级的房地产企业,我厅在审查其申报材料的同时,将根据需要派专人实地查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资质及资质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我厅申请前,要根据《安徽省政务管理与服务平台》要求报送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二级房地产企业申报国家一级企业资质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
  (四)对开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资质升级和资质延续时,我厅将优先审批,优先申报。
  
  三、加强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监管
  (一)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统计、开发项目手册、信用档案报送,以及开发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资质管理、预售许可、开发项目手册备案、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制度。
  (二)加强对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房地产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等行为。各市、县要认真开展一次房地产企业资质清查活动,对资质证书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房地产企业,要在2010年7月底前完成资质延续申报工作。
  
  四、提升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服务水平
  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申报程序,并及时上报我厅。对企业资质升级和延续的评审结果,我厅将及时通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ahjst.gov.cn)向社会公示。
  为完善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我厅决定建立房地产企业资质专家评审制度,由专家具体负责房地产企业申报资质的审查工作。评审专家由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和部分房地产企业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组成。请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于2010年5月底前,分别推荐房地产开发、估价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审专家3-5名,由我厅择优确定入选专家库人员名单。
  附件:安徽省房地产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成员推荐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安徽省房地产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成员推荐表
  
  

姓名

 

性别

 

职务职称

 

学历

 

从事专业

 

手机电话

 

工作单位

 

传真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简历

 

所在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请于2010年5月底前反馈至省房协开发委,传真电话:0551-262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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