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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困难企业帮扶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的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的通知》(津党办发〔2010〕45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文件精神,为巩固2009年度援企稳岗工作取得的成效,防止失业反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现就继续做好2010年度困难企业帮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稳岗为中心,实施重点帮扶
  2010年困难企业帮扶工作以巩固帮扶效果、稳定就业岗位为中心,积极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减少岗位流失。对抗风险能力弱,受金融危机冲击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帮扶;对2009年经政策帮扶后,生产经营初步改善,尚待巩固,需要进一步落实稳岗措施的企业,继续给予帮扶。鼓励企业利用停产、半停产和调整的间歇期,开展轮岗、转岗培训,做到不裁员少裁员。
  
  二、延长帮扶政策期限,加大帮扶力度
  对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继续实施稳定岗位补贴、在岗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求职补贴等帮扶政策(以下简称“四补”);继续实行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以下简称“四降”);继续实行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以下简称“一缓”)。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10年底。稳岗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费率降低标准及有关申报程序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3号)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帮扶政策打捆。困难企业可根据稳岗措施和安置人员情况同时申请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对于困难企业开展的企业内训所发生的培训教育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最高额度人均3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补贴。
  
  三、简化审批程序,加快企业认定速度
  2010年困难企业帮扶工作,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各区县、行业审核认定小组要采取现场受理、现场审核,实时申报、集中会审等形式,为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重点企业开辟审核认定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将初审时间由原7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一)对2009年已经认定为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2010年度申请继续享受帮扶政策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组织生产,销售状况和利润水平有所好转但仍需巩固;
  2.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与不裁员、不减薪承诺,需要继续实施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稳岗措施;
  3.2009年度稳岗补贴资金使用规范。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原申报行业或区县审核认定小组提出申请,由行业或区县审核认定小组对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和稳岗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审核小组认定。市审核认定小组根据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有关条件的,出具延长企业享受帮扶政策证明,给予3-6个月的岗位补贴和不超过12个月的“四降”、“一缓”政策扶持。
  (二)2010年度首次申请认定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08年之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开展生产经营;
  2.按企业2008、2009年财务指标核定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3.产业类型属于我市产业技术发展规划鼓励型;
  4.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认真履行缴费义务,在岗职工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在岗职工生活费不低于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企业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已制定稳定岗位措施,明确职工安置方式、安置人数和待遇,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
  申请认定困难企业需提供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及不裁员承诺书;
  3.2008、2009年度会计决算及2010年度(月)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2009年《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表》及2010年申报当月的劳动报酬情况表;
  5.2009年、2010年《天津市社会保险征集申报表》及结算单;
  6.工会或职代会出具的工作时间、工资收入或生活费、职工在岗情况等相关证明;
  7.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有关申报手续继续按照《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津劳社局发〔2009〕1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工作指导,维护基金安全
  各行业、各区县审核认定小组要进一步加强援企稳岗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明确责任,密切协作,组织好2010年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帮助企业稳定生产,促进企业发展。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对于提供虚假情况,违规使用或挤占补贴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困难企业资格,引起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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