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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1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兰州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配售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购买、共有产权的原则,城镇低收入家庭配售廉租住房实行有限产权管理。
  
  二、配售对象
  廉租住房配售对象为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且自愿购买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
  
  三、配售价格
  廉租住房的配售价格按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减去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后的价格确定,在此基础上再给予20%优惠。按照近郊四区各廉租住房建设单位上报的廉租住房建设预算成本,经初步测算平均价为每平方米2500元,减去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及优惠后,廉租住房配售的价格为每平方米1520元,个人产权比例为60%,政府产权比例为40%。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廉租住房配售价格及个人产权比例由各县区测算后公布执行。
  
  四、配售程序
  (一)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且有自愿购买意向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向所在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购买廉租住房申请。
  (二)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接到购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住房情况、收入情况等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符合购买条件的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核,复核确认后签发廉租住房配售通知书。
  (三)廉租住房配售对象持市住房保障部门的廉租住房配售通知书,与所在县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购买合同。购买合同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印制,购房合同中应载明配售对象自愿购买,购房人购买后拥有的权利及义务、购房款支付、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五、付款方式
  购买廉租住房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近郊四区购买对象持廉租住房购买合同,统一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缴款手续。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配售对象持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到所在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缴款手续。
  
  六、出售资金管理
  近郊四区廉租住房配售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市财政局提取总价款的3%作为已配售廉租住房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余额部分实行专帐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廉租住房配售资金上缴县区财政,县区财政应当提取总价款的3%作为已配售廉租住房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余额部分60%上交市财政实行专帐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余额部分40%留归本县区财政实行专帐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七、房屋所有权证办理
  廉租住房配售后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到房屋登记部门统一办理廉租住房所有权证。房屋登记、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免除办理廉租住房产权证的各项税费(权证印花税除外)。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比例。
  
  八、上市交易管理
  已配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交易准入制度。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不得出售、出租、出借、转让、置换、抵押、赠予等。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实际售价回购,用作廉租住房房源。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居住满5年后,需出让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按原购房价标准补足政府产权部分,取得完全产权可上市交易。将配售的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保障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九、配售后的房屋管理
  配售后的廉租住房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对廉租住房购买家庭是否对其配售的廉租住房进行出售、出租、出借、抵押、赠予或改变用途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核实。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将配售的廉租住房转售、转租、更改廉租住房用途、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原价收回。
  
  十、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购买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价格、审计等部门配合做好廉租住房配售管理工作。
  (二)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城镇廉租住房配售管理工作。街道(乡镇)应指派专人负责廉租住房配售审核和配售后的管理工作。
  (三)对廉租住房配售中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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