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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函[2010]11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专项方案


  为做好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形成“两型”社会建设的体制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打造长株潭城市群发展新模式,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从长株潭城市群实际出发,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资源环境问题,推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快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力求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长株潭城市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与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坚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同步治理;坚持因地制宜、区域特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
  
  三、改革目标
  实现资源低消耗高利用、低污染高效益,减少自然资源系统进入社会经济系统的物质流强度、能量流通强度,实现社会经济发展所消耗的物质减量化;将生产和消费活动规制在生态环境承载力、环境容量限度内,通过对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全过程的有效监控,降低社会经济系统对生态环境系统的不利影响。
  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理顺长株潭城市群的环境管理、监察、监测管理体系,基本形成长株潭城市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体制机制框架,基本形成环境保护市场化机制框架,基本建立领导干部的环境资源问责制度,基本建立长株潭城市群环境同治协调机制,基本建立形成环境保护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框架。
  到2020年,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完善,监督管理体制高效运行,循环经济全面发展,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科学合理,经济社会发展步入节约、清洁、安全、持续的良性发展轨道,长株潭城市群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示范性成效。
  
  四、主要任务
  (一)创建一个体制:建立完善统一协调、高效负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体制。
  目标: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责、权、利相匹配的环境保护行政体制,实现长株潭城市群“生态同建、污染同治、执法统一”。
  任务:用大环保的理念,理顺环境保护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环境保护综合部门,减少部门之间行政摩擦、行政扯皮,解决环境保护执法多头,执法重叠的问题;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为宗旨,构建省、市、县(区)三级环境保护行政领导和执法监督体制,形成合力,减少区域之间利益摩擦、相互扯皮,解决执法标准不一、执法力度不一的问题。
  (二)建立三大体系: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完善的环境友好型社会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
  1、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整合环保系统资源和社会资源,依托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站,建设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和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相统一,常规监测与自动在线监控相统一的功能监测机构,解决环境监测监控功能分散、数出多门、重复建设、资源共享度低等问题,实现“体制顺畅、数据准确、方法科学、管理规范、网络健全、传输及时、人员精干”的要求,做到全面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物排放的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和及时响应各类环境突发事件,满足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建立环境质量报告和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各类环境监测信息。
  2、建立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突破环境执法障碍,强化执法效能,形成程序规范、监管有力的环境监察机制。完善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逐步实现依证监管、持证排污、按证交费。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一类污染物产生排放单位等可能突发环境风险的企业情况,建立“黑名单”。在环境监测机构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实时监控的基础上,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环境应急综合指挥系统。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和超标排污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把环境诚信记录纳入商业、外贸、金融机构等综合诚信体系之中,使企业的环境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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