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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1.2 转移安置和组织:发生突发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在农村一般由县区或乡级政府组织实施,在城市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安置地点一般采取就近安置,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由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保证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保障转移安置后灾民的生活,解决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在灾区要防止次生灾害(火灾、疫病等)的发生。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登记,转移安置情况及需要解决的困难要及时逐级上报。 7.1.3 市民政局(市减灾办)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救济工作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民基本生活困难。 7.1.4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1.5 开展社会捐赠。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通过政府发文或新闻媒介,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民政部门和慈善总会(协会)、红十字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帮助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困难。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区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市民政局(市减灾办)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7.2.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市减灾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 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市民政局(市减灾办)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商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优惠政策、资金支持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同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5 市卫生局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2.6 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林、卫生、文化广播新闻出版等部门以及供电、通信、金融机构等单位依据职责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落实惠农政策,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在我市主要指旱灾(包括干热风)、洪涝、风雹(包括冰雹、大风、龙卷风、雷暴等)、低温冷冻和雪灾(包括冻害、冷害、寒潮灾害和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地面沉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和病虫害等重大生物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减灾办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办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各县、区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