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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藏国税发[2008]152号
【颁布时间】 2008-12-31
【实施时间】 2008-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7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证明》的出具,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征收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把此项征管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地(市)征收管理机关及开发区国税局、区直属税务分局应及时按照文件第十五条要求规格刻制“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并向所在地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三、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文件)及国税发[2008]122号文件要求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
  
  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可通过西藏国税局官方网站获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网址:www.xztax.gov.cn。各地税务机关应作好对纳税人的咨询服务工作。
  
  五、各地(市)税务机关应及时统计《税务证明》出具情况,制作《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并于次年元月10日前报西藏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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