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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的有关精神,落实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8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号)及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0年“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2010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范围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扩大到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我部行政事业单位的治理范围与2009年要求一致(见《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财[2009]233号)。 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治理范围包括:部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和部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小金库”治理工作将作为我部2010年“小金库”专项治理的重点工作推进,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定义如下: (一)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实质控制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一)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之间互相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等。 (二)社会团体“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5、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6、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等。 (三)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 1、隐匿收入设立的“小金库”,包括: 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缴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2、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包括: 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虚列研究与开发费用、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3、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包括: 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实施步骤 (一)行政事业单位专项治理工作 因部属行政事业单位于2009年完成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2010年的工作重点是在巩固2009年治理成果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治理工作“回头看”,并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