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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强化现场生产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如果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不下井带班,工人有权拒绝下井作业;领导干部提前升井,工人有权提前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企业负责人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年生产能力在9万吨以上煤矿应当申办煤矿四级安全培训资质。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停产(停建)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要按规定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府办发〔2010〕62号),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档案制度,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煤矿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重大安全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对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惩处。对今年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查出的并经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41项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要在今年底前整改完毕(《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黔安〔2010〕6号)。 三、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一)继续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9号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08〕83号)、《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办法》(黔府办发〔2008〕84号)、《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规划(2008-2010年)》(黔府办发〔2008〕8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90号)等要求,打好瓦斯治理攻坚战。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深入开展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督导和专家技术会诊工作。 (二)扎实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意见》和《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动态达标的煤矿,不得开展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验收,并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强力推行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研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六大系统”建设规划,分阶段提出具体步骤和措施,确保3年内完成。将“六大系统”作为煤矿建设项目的重要前置条件,纳入“三同时”管理,严格安全核准和项目审批。 (四)深入推进大矿带小矿产业体系建设和煤炭资源整合。学习先进,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积极推进大矿带小矿产业体系建设。由省能源局牵头,制订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完成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大矿收购、兼并重组、参股控股和托管小煤矿288对的任务。对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对实施整合的矿井,要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违规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 (五)切实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火灾防治、顶板管理等基础工作。认真落实好《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意见》(黔安监管办字〔2009〕111号),大力推进“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煤矿水害防治方针。以外因火灾排查为重点,深入开展煤矿防灭火专项整治。贯彻落实好《贵州煤矿顶板安全管理意见》(黔煤安监监察字〔2009〕26号),从2010年7月1日起凡未淘汰木支护、未达到顶板管理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开展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支护的,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