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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委、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完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对于未按照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合理用能审批的项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合理用能审批的批复文件作为投资项目施工许可的前置要件,确保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项目不能开工建设。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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