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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0]98号
【颁布时间】 2010-08-03
【实施时间】 2010-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7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加强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8月1日晚,王儒林省长连夜主持召开省政府2010年第9次常务会议,贯彻省委孙政才书记在省级领导干部紧急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研究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重点工作。会议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抓紧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全力推动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社厅 《关于加强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8月3日
  

  
  
关于加强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省人社厅)
  

  为做好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鼓励和帮助灾区群众开展抗灾自救,制定本意见。
  
  一、就业方面
  (一)优先提供就业援助。对因灾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启动援助预案,确保20日内实现至少1人就业,灾区新开发公益性岗位确保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将抗洪救灾中环境清理、物资搬运、治安维护、卫生防疫等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全部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原从事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灾失去岗位的,重新调整工作后,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继续发放。
  (二)加强灾区劳务输出工作。协助灾区劳动力劳务输出和境外就业。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广泛收集适合农民工的就业信息,并加强市场间的联系与联合,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通过网络、电视、电台等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将岗位信息传递到灾区。对灾区大批量集中输出的,安排专车、专人免费护送。对灾民单独外出务工的,报销本人路费或提前予以垫付,工资达不到用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额度支援灾区开展自救工作。
  (三)加强灾区劳动力技能培训。根据灾后重建和转移输出实际设置培训专业,对灾区有培训愿望的劳动力全部实行免费培训,不受计划指标名额限制。
  (四)鼓励企业吸纳受灾农民就业。对吸纳受灾农民就业的企业,比照吸纳当地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加大灾区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灾区申请自主创业的借款人予以优先受理,贷款额度可按上限执行。
  
  二、社会保障方面
  (一)加大失业保险扶持力度。对灾区受灾单位的下半年失业保险费实行减免,对灾区失业人员一次性发放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支持其抗灾自救。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灾区受灾单位生产自救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扶持力度。
  (二)加大养老保险扶持力度。对灾区受灾单位和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实行缓缴。对灾区离退休人员提前发放3个月养老金,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加大社保基金调剂力度。充分发挥省级统筹的体制优势,设立全省抗洪抢险救灾社保应急基金,加大灾区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调剂额度,保障灾区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加大新农保扶持力度。扩大灾区新农保试点覆盖面,将受灾县 (市)优先纳入新农保试点范围,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要把灾区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任务予以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切实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落实力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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