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8-03
【实施时间】 2010-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信厅、商务厅、国资委关于支持受灾工商企业尽快恢复生产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8月1日晚,王儒林省长连夜主持召开省政府2010年第9次常务会议,贯彻省委孙政才书记在省级领导干部紧急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研究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重点工作。会议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抓紧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全力推动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工信厅、商务厅、国资委 《关于支持受灾工商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的政策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8月3日
  

  
  
关于支持受灾工商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的政策意见
  (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为促进受灾工商企业加强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 (营业),将洪涝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确保全省工业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和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生产要素保障
  (一)各级工业、商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煤、电、油、气、运等企业恢复生产所需生产要素的保障,省政府相关部门将加强综合协调,优先保证受灾企业需求。
  (二)要帮助受灾企业尽快解决供电问题。对受灾企业厂区内损毁的供电线路及设施,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自行修复,各级政府和工信等相关部门要协调地方供电部门选派技术人员免费做好相关服务、技术支持及与电网联接的相关技术联络和衔接。对无能力自行修复的企业,可协调有资质的企业或施工队伍帮助修复。电力部门要对受灾企业优先恢复供电,保障企业恢复生产用电需求。
  (三)对灾情特别严重、需重建或异地搬迁的企业,鼓励企业进驻相应工业园区,国土部门要在土地指标核定上予以优先考虑。省级专项资金将对进驻园区的受灾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四)各级工信、商务部门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协调相关技术人员到受灾地区帮助受灾企业进行设备修复和检修。当地无法解决的,省相关部门无条件予以协调支持。
  
  二、加大对受灾企业技术创新支持
  (五)加快新产品开发。对受灾企业目前在研的新产品进行梳理,组织省级产业公共技术研发中心,以及省校合作高校的科技人员,深入受灾企业,帮助企业加快新产品研发,尽快投入生产。
  (六)对于受灾企业已经投产的新产品,在规模化生产中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各级财政可以给予一定贴息支持。
  
  三、建立应急工业品储备
  (七)省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制定下发 《吉林省加强应急工业品储备管理的意见》和 《吉林省应急工业品储备管理办法》,市 (州)、县 (市)根据当地财政情况立即建立本级应急工业品物资储备。
  
  四、进一步做好对受灾企业的综合服务工作
  (八)各级工业、商业等主管部门对受灾停产工商企业应逐一核查,分类指导。并组织就近没有受灾的企业出动人员和装备帮助受灾工商企业清理淤泥和垃圾,促其尽快恢复生产 (营业)。
  (九)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功能,在信息、技术、融资、培训、管理、维权等方面提供综合服务。加大对受灾企业的服务力度。
  (十)进一步加强停产、半停产企业管理。因节能减排已经关停的企业,不能借机恢复生产。各级工业、商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省内专家免费对停产、半停产企业进行管理咨询服务,为受灾企业提供管理方案。因灾不能恢复生产的企业要按照出资关系进行上报,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将根据企业受灾情况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争取国家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一)对受灾工商企业的产品销售,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的要给予优先安排。积极组织受灾企业参加各种商品交易会和贸易洽谈会,引导和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对于受灾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所发生的费用,经有关部门审定后给予适当补助。
  (十二)对受灾的食品加工原料和产品要予以封存。严禁用霉变原料再组织生产,严防霉变食品进入市场,对封存的原料和
  产品,各级财政可视情况予以相应补助。对玉米和大豆深加工企业的原料损失,省相关部门应在原料供给上提供相应帮扶。
  (十三)各有关金融、担保机构,要对有融资需求的受灾工商企业最大限度地放宽融资、担保条件,降低门槛。进一步增加短期贷款、票据融资、租赁融资等金融扶持力度,研究针对灾区的金融创新产品,有效解决受灾企业资金短缺问题。
  (十四)灾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政策性担保机构规模和能力,扩大因灾受损企业的受益面。
  (十五)加快受灾企业灾后理赔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协调保险企业做好灾后理赔。督促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理赔工作,加快理赔速度,建立理赔一站式服务机制,为受灾企业开设理赔专用通道,确保理赔早日发到工商企业手中,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营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