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0]95号
【颁布时间】 2010-08-03
【实施时间】 2010-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7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政策支持灾区恢复重建意见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8月1日晚,王儒林省长连夜主持召开省政府2010年第9次常务会议,贯彻省委孙政才书记在省级领导干部紧急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研究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重点工作。会议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抓紧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全力推动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加强土地政策支持灾区恢复重建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8月3日
  

  
  
关于加强土地政策支持灾区恢复重建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了发挥国土资源的保障作用,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提出如下意见:
  
  一、迅速开展灾毁土地整治。今明两年我省东中部地区的土地整治项目,主要安排给受灾地区,重点开展灾毁基本农田的恢复和整治。同时,调整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布局,将灾区灾毁基本农田和农户承包地的恢复整治纳入示范建设中。
  
  二、组织受灾农民参与土地整治、增加受灾农民收入。市、县政府在实施灾毁土地整治项目过程中,对土地平整、田埂修筑和防护林栽植等能够由农民承担的工程,都要组织受灾农民施工,并给予相应报酬;对轻度受损的耕地,从土地整治专项经费中安排补助资金,鼓励农民自行复垦。
  
  三、免收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的用地费用。对灾后原地重建和异地重建的农民住房,所涉及的土地测量费、土地证工本费等费用,全部予以免收。
  
  四、实行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土地政策。凡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划拨供地;对需异地搬迁重建的工业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向社会公示后,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对能够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的,市、县政府可制定具体办法,采取置换、缓收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对企业异地重建给予支持。
  
  五、保障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对于灾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使用临时用地的,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六、运用挂钩试点政策支持灾后重建。对异地重建的农村居民点,凡原址具备复垦条件的,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建新地块,先行安排重建;建设过程中将建新地块与复垦地块共同组成挂钩项目区,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挂钩周转指标。
  
  七、实行先行用地。对灾后重建所需的城镇村居民点、基础设施以及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等,可由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事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八、保证灾后重建用地指标。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由市、县在省下达的年度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市、县用地指标不足的,可预支安排,事后从省级预留指标中调剂补充。
  
  九、开辟用地审批 “绿色通道”。对先行用地后办理用地手续的灾后重建项目,全部进入用地审批 “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用地手续。
  
  十、科学规划灾后重建用地。调查掌握灾区恢复重建对用地的需求,并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做出妥善安排,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规划依据。
  
  十一、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和防治。对灾区已发生和存在隐患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和评估,为灾后重建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优先安排灾区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