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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8月1日晚,王儒林省长连夜主持召开省政府2010年第9次常务会议,贯彻省委孙政才书记在省级领导干部紧急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研究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重点工作。会议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抓紧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全力推动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加强土地政策支持灾区恢复重建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8月3日 关于加强土地政策支持灾区恢复重建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了发挥国土资源的保障作用,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提出如下意见: 一、迅速开展灾毁土地整治。今明两年我省东中部地区的土地整治项目,主要安排给受灾地区,重点开展灾毁基本农田的恢复和整治。同时,调整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布局,将灾区灾毁基本农田和农户承包地的恢复整治纳入示范建设中。 二、组织受灾农民参与土地整治、增加受灾农民收入。市、县政府在实施灾毁土地整治项目过程中,对土地平整、田埂修筑和防护林栽植等能够由农民承担的工程,都要组织受灾农民施工,并给予相应报酬;对轻度受损的耕地,从土地整治专项经费中安排补助资金,鼓励农民自行复垦。 三、免收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的用地费用。对灾后原地重建和异地重建的农民住房,所涉及的土地测量费、土地证工本费等费用,全部予以免收。 四、实行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土地政策。凡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划拨供地;对需异地搬迁重建的工业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向社会公示后,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对能够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的,市、县政府可制定具体办法,采取置换、缓收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对企业异地重建给予支持。 五、保障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对于灾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使用临时用地的,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六、运用挂钩试点政策支持灾后重建。对异地重建的农村居民点,凡原址具备复垦条件的,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建新地块,先行安排重建;建设过程中将建新地块与复垦地块共同组成挂钩项目区,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挂钩周转指标。 七、实行先行用地。对灾后重建所需的城镇村居民点、基础设施以及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等,可由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事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八、保证灾后重建用地指标。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由市、县在省下达的年度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市、县用地指标不足的,可预支安排,事后从省级预留指标中调剂补充。 九、开辟用地审批 “绿色通道”。对先行用地后办理用地手续的灾后重建项目,全部进入用地审批 “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用地手续。 十、科学规划灾后重建用地。调查掌握灾区恢复重建对用地的需求,并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做出妥善安排,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规划依据。 十一、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和防治。对灾区已发生和存在隐患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和评估,为灾后重建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优先安排灾区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