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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仲裁办
【发文字号】 青仲办[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8-03
【实施时间】 2010-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7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仲裁办关于印发《<仲裁案件当事人意见反馈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处:
  
  《仲裁案件当事人意见反馈制度实施办法》业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处按照该实施办法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附:《仲裁案件当事人意见反馈制度》实施办法
  
  
二○一○年八月三日
  
  

  
  
青岛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仲裁案件当事人意见反馈制度》实施办法
  
  

  
  一、为全面落实青岛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仲裁案件当事人意见反馈制度》(以下简称《反馈制度》),更好地为仲裁案件当事人提供优质、亲和、高效的仲裁服务,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反馈制度》所称当事人,是指进入仲裁程序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受理的调解案件当事人以及案件受理前组织调解的案件当事人。
  
  三、反馈制度》所称被评价人,是指进入仲裁程序案件的立案秘书、办案秘书、仲裁员,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受理的调解案件以及案件受理前组织调解案件的调解秘书、调解员。
  
  四、当事人在案件结案后,按照《仲裁案件当事人意见反馈表》、《调解案件当事人意见反馈表》所列内容,对秘书(包括立案秘书、办案秘书、调解秘书,下同)、仲裁员、调解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表现作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评价,提出其他意见和建议。
  
  五、秘书应当在发送裁决书、调解书、撤案决定书或者调解案件结束时,将案号、案由、申请人(被申请人)、结案方式或者调解结果、被评价人姓名等输入《仲裁案件当事人意见反馈表》或者《调解案件当事人意见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后,发放给当事人,并就《反馈表》的填写要求、回收时间和方式等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秘书在发放《反馈表》后五日内应当对当事人至少进行一次回访,提醒、督促当事人及时、完整、准确反馈意见,必要时可以补发《反馈表》。
  
  六、当事人收到《反馈表》后,在评价意见的相应栏内作出评价、填写意见建议,密封后交付秘书或者直接投入设立在办公区域内的“当事人意见反馈箱”,也可以在结案后十五日内邮寄或者送到涉外仲裁处。
  
  七、当事人反馈的意见,由涉外仲裁处定期统计汇总,并作出分析,出具分析报告。
  
  八、对当事人不满意事项,涉外仲裁处应当逐一调查核实,提出整改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交由责任部门落实。其中,对当事人反映的具体问题,经调查核实仲裁员、调解员、秘书确有责任的,按照《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向当事人反馈。
  
  九、本实施办法自二○一○年八月三日施行。
  
  附:《仲裁案件当事人意见反馈表》(略)
  
  《调解案件当事人意见反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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