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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0]94号
【颁布时间】 2010-08-02
【实施时间】 2010-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8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迅速开展农牧业抗灾自救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是积极协调运输部门,保障交通畅通,协助养殖企业做好生猪、禽蛋等畜禽产品的外运。四是加强畜禽产品、饲料等供应信息的搜集和发布,搞好产销衔接,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
  
  七、加大对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资金投入。为受灾地区每个县 (市)配备1台3吨封闭运输车,为受灾地区每个市 (州)配备1台5吨封闭运输车。同时,增加必需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经费补贴。
  
  八、及时做好农业保险查勘理赔。农业保险机构要及时深入受灾地区对种植业、养殖业和渔业等受灾农户和养殖场进行查勘定损,为及时赔付做好准备。对于绝收全损的农户,抓紧时间按一定比例预付赔款。
  
  九、大力组织受灾农民开展劳务输出,努力实现受灾不减收。受灾地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受灾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广泛联系用工单位,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受灾地区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本地受灾农民参与建设,省内重大工程项目也要尽量安排灾区农民务工。同时,大力发展多种经营,以副补农,增加受灾农民收入,努力做到受灾不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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