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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粮食局
【发文字号】 黑粮储[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8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接上页]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的验收分为年度验收和总体验收两个阶段。年度验收在项目县(市、区)完成本年度任务后进行,一般先由项目市(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抽调相应人员参加逐户现场验收,验收工作结束后,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总结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验收结果、资金使用情况等。总体验收是指专项建设规划期(2009 - 2012年)全部任务完成后,由省粮食局组织对规划期专项建设总体实施情况、规划目标完成情况、粮食减损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方面的情况检查验收,并形成总体验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年度和总体验收中发现的不合格粮仓,将责成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整改。项目建设县(市、区)未按要求完成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粮仓档案管理软件信息录入的,不得通过年度验收。
  
  第三十二条 每年7月底前,项目建设市(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年度工作总结上报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将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年度全省各地需求,向国家粮食局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专项建设实施方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文件下达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附件:1、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新型储粮装具购置补贴协议书
  2、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统一标识(略)
  附件1:
  
  
协议编号:______
  

  
  
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新型储粮装具
  购置补贴协议书
  

  甲方:
  ______省 ______县(市)粮食局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购置者姓名):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内容:
  为保证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做好农户储粮新型粮仓的购置工作,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自愿购买如下新型粮仓:单位:元/套
  
  

粮仓

类型

规格

型号

价格

中央财政补贴金额

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农户自筹金额

钢网式农户储粮仓

jswd-玉米120

3300

983.50

990.00

1326.50


  
  二、乙方在签订协议同时,同意交纳应由购买农户承担的自筹资金每套1326.50元。
  
  三、甲方原则上在6月末之前将农户储粮仓安装到位。如因政策变化或不可抗拒因素需延期交付时,甲方负责向农户解释,说明原因和交货时间;不能交付时,甲方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购置农户退还收取的自筹资金款项(含存入当地农发行产生的利息)。
  
  四、甲方负责:
  1、负责建立受益农户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2、负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和生产厂家按时供货。
  3、负责对乙方选用储粮装具进行业务指导或技术培训。
  4、负责协调组织专业人员对农户使用储粮装具进行验收。
  
  五、乙方承诺:
  1、协议签订并同时上交应由个人承担的自筹资金款项,不反悔、不中途退出。
  2、十年内不擅自转让所购新型粮仓。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时,须经甲方同意。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二份(报省粮食局备案一份),乙方二份(购置粮仓时提交供货厂家或施工单位一份)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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