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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的验收分为年度验收和总体验收两个阶段。年度验收在项目县(市、区)完成本年度任务后进行,一般先由项目市(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抽调相应人员参加逐户现场验收,验收工作结束后,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总结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验收结果、资金使用情况等。总体验收是指专项建设规划期(2009 - 2012年)全部任务完成后,由省粮食局组织对规划期专项建设总体实施情况、规划目标完成情况、粮食减损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方面的情况检查验收,并形成总体验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年度和总体验收中发现的不合格粮仓,将责成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整改。项目建设县(市、区)未按要求完成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粮仓档案管理软件信息录入的,不得通过年度验收。 第三十二条 每年7月底前,项目建设市(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年度工作总结上报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将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年度全省各地需求,向国家粮食局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专项建设实施方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文件下达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附件:1、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新型储粮装具购置补贴协议书 2、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统一标识(略) 附件1: 协议编号:______ 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新型储粮装具 购置补贴协议书 甲方: ______省 ______县(市)粮食局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购置者姓名):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内容: 为保证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做好农户储粮新型粮仓的购置工作,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自愿购买如下新型粮仓:单位:元/套
二、乙方在签订协议同时,同意交纳应由购买农户承担的自筹资金每套1326.50元。 三、甲方原则上在6月末之前将农户储粮仓安装到位。如因政策变化或不可抗拒因素需延期交付时,甲方负责向农户解释,说明原因和交货时间;不能交付时,甲方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购置农户退还收取的自筹资金款项(含存入当地农发行产生的利息)。 四、甲方负责: 1、负责建立受益农户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2、负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和生产厂家按时供货。 3、负责对乙方选用储粮装具进行业务指导或技术培训。 4、负责协调组织专业人员对农户使用储粮装具进行验收。 五、乙方承诺: 1、协议签订并同时上交应由个人承担的自筹资金款项,不反悔、不中途退出。 2、十年内不擅自转让所购新型粮仓。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时,须经甲方同意。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二份(报省粮食局备案一份),乙方二份(购置粮仓时提交供货厂家或施工单位一份)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