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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对投标单位和个人廉政资格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被限制或取消进入本省建筑市场从事建设工程投标活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在限制或取消期内无新的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期满后可直接进入本省建筑市场参与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国有或国有控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不得任用因犯有贿赂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五条 对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后果的,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