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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煤安监发[2010]46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的通知


  各监察分局,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
  为加快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工作,进一步规范验收标准,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质量。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监察分局要认真组织监察人员学习《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对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熟练掌握各专业、各项目的检查和验收内容。
  
  二、各监察分局在组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时,应邀请安全专篇设计单位、承担该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的评价机构参加。各专业组应对照批准的安全专篇(含变更)、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逐项现场核实,并将现场核实情况逐项填写在《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中。对不按批准的安全专篇施工建设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坚决不予通过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
  
  三、各中介机构(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应切实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的评价、检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认真负责的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对安全验收评价结论和检测检验结果与实际严重不符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对评价机构、检测机构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理。
  
  四、本《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监察分局、中介机构可在新疆煤监局网站上下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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