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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辽地税发[2010]第1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8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四、落实宣传和公示公告制度
  加强纳税信用工作宣传,强化纳税信用的影响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并结合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等活动,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宣传,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精神实质、各个等级的评定标准以及奖惩措施告知纳税人,让纳税人知晓诚信纳税为企业带来的好处,不依法诚信纳税,企业将会付出高昂代价;让纳税人知晓纳税信用是衡量经济主体信用的重要指标,也是企业维护市场竞争规则,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标尺,要积极促使纳税人提高维护自身纳税信用的自觉性,依法诚信纳税,积极配合、参与、支持纳税信用评定工作。
  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对拟评定为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要通过省市税务网站等方式实施公示,接受监督;对评定为a级纳税人的名单要在省市税务网站、省市日报、省市电视台、税务杂志、信用辽宁网站上公布。要积极开展纳税信用评定结果的宣传工作,加强宣传力度,鼓励纳税人诚信纳税的积极性,提高a级纳税人的社会信用度、影响力和荣誉感,促进社会各界和纳税人提高自身纳税信用意识。
  要从实际出发,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工作水平和监控能力;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认真对待基层和纳税人的各种意见和反映,严格按照规定认真细致地处理各种异议及行政复议。各地对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处理,及时反馈和上报;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评定工作,促进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高,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
  
  五、认真做好2010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按照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2010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对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1.评定内容和范围。2010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包括2008年1月1日前所有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个体定期定额户除外)。评定内容为2008、2009两个年度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2.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确保评定工作顺利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涉及纳税人众多、时间紧迫、评定工作政策性强、评定程序复杂严谨,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提高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加强领导、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同配合,确保参与评定的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切实做好本地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3.时间要求。各市评定工作于2010年6月底前全部结束, 7月5日前将纳税信用各等级的纳税人名单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将对各地上报的a级纳税人进行抽查。各市评定工作总结请于7月底前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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