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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8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周 泓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处长
  安学武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调控处处长
  孙卓勇 自治区土地执法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李捍国兼任办公室主任,杜万里、孙卓勇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日常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扎实有效地开展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成立专门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办事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地籍、规划、耕地、利用等业务机构要合理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确保检查质量。
  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类数据真实、准确,督查、验收不走过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内外业核查以及各项统计表格填写工作中,具体工作人员都要签名,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上报的各类统计数据报表,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必须一致,纸质报表必须由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各地要通过12336举报电话和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接受群众举报,同时与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用地计划指标及巡查台账等进行相互验证,及时发现问题。对督查、验收中发现存在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利用“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新增建设用地图斑进行初核,确定疑似违法用地图斑,作为督查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培训指导。
  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对一些市、县(区)来说是第一次,工作基础比较薄弱。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培训指导,确保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有序开展。要以学习《规范》和掌握新版《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操作为主要内容,采取座谈研讨、专题讲解、交流学习、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重点培训参加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基层一线工作人员,使其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要求,掌握填报方法。要建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月报制度,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度,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任务。
  (四)严肃查处问责。
  各级政府对通过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土地违法问题要及时逐级报告,核实一宗,整改查处一宗。对违法用地要全部立案查处且执行到位。要协调法院、公安等司法机关,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罚款的罚款;对违法违规责任人要处理到位,构成违纪的移送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15号令第三条规定问责条件的,要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机关核实后,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问责建议。对应查处而不依法查处的,要严格按照15号令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凡是未依法查处到位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依法处理到位即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按非法批地处理。各市、县(区)要加大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教育和警示作用,适时曝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典型案例,教育和引导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五)严格数据和信息报送。
  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要求,按时完成检查工作,逐级及时、如实上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数据,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对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进度完成工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自治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信息专报制度,各市、县 (区)每两周上报一期反映此项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交流工作经验,推进工作开展。各地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请示。
  联系人:陈建民(自治区监察厅)
  0951-6669196
  任志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0951-5045170
  传 真:0951-5044115
  邮 箱:1p828@sina.com
  hanbo30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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