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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价商字[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8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适当调整吕梁市供水服务中心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吕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推进“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改革适当调整吕梁市供水价格的请示》(吕价管字[2009]146号)收悉。根据成本监审结论报告及价格听证会意见,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吕梁市供水服务中心自来水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销售价格分类
  
  将吕梁市供水服务中心自来水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商业用水和特种用水等四类。具体分类范围由你局制定。
  
  二、调整后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
  
  鉴于目前尚有部分居民用户未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因此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与分类水价相结合的办法。
  
  1、对已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且具备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各级水量及对应用水价格如下:
  
  一级水量:3立方米/人·月及以下,2.20元/立方米
  
  二级水量:3-4.5立方米/人·月及以下,3.30元/立方米
  
  三级水量:4.5立方米/人·月以上,4.40元/立方米
  
  如按户计收,可由你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尚不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其用水价格为2.30元/立方米。
  
  (二)其他生活用水
  
  行政事业用水、工商业用水和特种用水仍按照分类水价标准执行,即行政事业用水3.70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水4.2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30.00元/立方米。
  
  (三)差别水价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实行“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政策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0号)精神,决定对你市的火力发电、钢铁、纺织、化工、造纸、酿酒、炼焦、洗煤等行业中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工业企业,或上述行业的工业企业中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部分以及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即:在当前工业用水价格基础上,限制类企业或企业中限制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加一倍;淘汰类企业或企业中淘汰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加三倍;污染严重的企业在限制类、淘汰类水价的基础上加一倍。
  
  首批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名单按山西省物价局公布的实施“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执行;其他行业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名单由你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相关事项及要求
  
  (一)为推进“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全面实施,从供水企业销售收入中按每立方米提取0.10元,专项用于水表出户、庭院管网改造工程。
  
  (二)以上价格为自来水公司对终端用户的销售价格,供水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应规范征收行为,不得擅自提价。
  
  (三)供水企业在未接管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供水职责之前,应对居民物业管理等临时供水单位实施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业与临时供水单位协商议定,报你局备案。
  
  (四)对城市低收入群众生活用水应采取必要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你局制定。
  
  (五)你市要尽快制定相关配套办法,抓紧落实“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政策,加大地下水关井压采力度,促进节约用水,形成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本文件自2010年3月15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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