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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0]7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8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部门职责。
  1.教育部门应切实把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改、财政、建设、公安、国土、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负责工程实施、监督和督促检查。
  2.发改部门应当把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大投入;加强项目监管;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为工程提供政策支持。
  3.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落实好财政预算内应当承担的工程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4.建设部门应当在工程勘察、设计、校舍鉴定、改造方案制定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
  5.公安、国土、水务、地震等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为工程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6.监察、审计、安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工程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签订责任书,明确工程目标、责任和任务,任务到单位,责任到人员。
  
  五、资金安排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工程资金,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民办、外资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教育工程基建项目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38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领导小组下设各办公室要对工程建设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校舍安全工程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
  建立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等致人伤亡的,要依法追究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辖区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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