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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8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民族法规草案,拟订政策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承办自治区成立逢10周年活动,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县、民族乡成立逢10周年庆典活动;组织开展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民族理论政策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保障散居杂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三)监督检查处。
  承担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承担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各民族群众之间涉及民族关系的矛盾和纠纷;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和民族关系监测体系建设。
  (四)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参与拟订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承担民族经济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承担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外资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民族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分配、管理、监督工作,配合扶贫工作部门做好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
  (五)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艺术、教育、科技、体育、卫生、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承担指导民族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规划、出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承办民族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承办全区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具体事务;组织指导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配合办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事项;参与自治区扶持少数民族教育专款管理和指导工作;指导直属民族学校的业务工作。
  (六)人事处。
  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培养教育和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驻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40名。其中:主任l名,副主任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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