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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55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8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的通知

[接上页]

  自治区环保厅:负责自治区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抓好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和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自治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污染减排项目。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有利于新疆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在原有3000万元财政奖励节能项目资金的基础上,再增加3000-5000万元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全社会节能项目。
  
  自治区统计局:承担自治区能源统计调查工作,承担建立一、二、三产业和城乡居民消费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加快推进自治区节能减排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和修订有关节能减排的地方标准,组织实施自治区重点节能减排产(商)品的监督检验,推行法定节能减排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节能减排产品认证认可工作。
  
  自治区税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新疆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疆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减排工作;开展建筑节能关键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应用于建筑工程技术的城市级工程示范,启动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疆交通运输业节能减排工作。调整优化运力结构,淘汰高耗能老旧汽车,鼓励购买小排量汽车。推广使用清洁燃料汽车,推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的实施,从源头控制高耗油汽车发展。
  
  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全疆农村节能减排工作。在农村地区推广风能、太阳能和沼气利用技术,扩大使用范围,推广户用省煤节柴灶,推进农业机械节能,加大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水利系统的节能减排工作,抓好节约用水管理。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引导和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工作,研究提出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标准。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建立节能减排技术支撑体系。发挥政府科技指导和服务职能,促进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的合理转化运用。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政府机构节能。重点抓好政府建筑物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公用车节能,加强高效节能办公等节能管理工作。
  
  自治区林业厅:负责抓好生态工程建设,加快造林绿化,遏制生态退化,增加森林碳汇。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同时,推动新疆物流产业节能减排和外商投资产业的结构优化升级。
  
  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考核所监管企业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重点抓好所监管企业的节能降耗管理。
  
  乌鲁木齐铁路局:负责新疆铁路系统的节能减排工作,逐步建立铁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监测考核体系。
  
  民航新疆管理局:负责新疆民航系统的节能减排工作,研究建立新疆民航业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和监测考核体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负责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节能减排工作。
  
  自治区监察厅、畜牧厅、教育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招商发展局等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本部门具体的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
  
  四、相关要求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确保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方案,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推进自治区节能减排各项工作。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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