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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南价费[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9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良庆区沿海五象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南宁市良庆区沿海五象社区卫生服务站:
  报来《申请书》收悉。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精神,结合你站的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设备设施等情况,同时考虑当地社会承受能力,经研究,同意你站开展一般医疗服务的挂号、诊查和一般检查治疗的氧气吸入、注射等项目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价格的100%执行;临床诊疗类口腔颌面、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价格的75%和南价费〔2009〕77号文件附件中三级价格的75%执行;其余项目按照南价费〔2005〕83号和南价费〔2008〕14号文件附件价格的70%以及南价费〔2009〕77号文件附件中一级以下价格执行(具体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附后)。其他相关规定按南价费〔2005〕83号文件执行。
  请你站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价格监督电话等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南宁市良庆区沿海五象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略)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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