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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9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10年
  立法工作的意见
  (二〇一〇年二月)
  

  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0年省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以推进法治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统筹政府立法“立、改、废”工作,突出政府立法重点,确保立法质量,积极为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和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证。
  总结近几年立法工作经验,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就做好省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我省实际,为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把社会需要、群众认可、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项目作为立法重点。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立法的同时,要着力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的立法。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贯穿政府立法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努力做到立法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坚持法制统一和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相结合
  “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是地方立法中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和质量标准。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国家立法工作的立、改、废情况,对我省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与经济体制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精神不一致、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做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对我省急需立法规范,国家尚未制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确立的制度和措施应反映出我省地方特色,贴近工作需要,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三、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树立精品意识
  促进立法工作已由粗放型立法向精细型立法转变,由数量规模型立法向质量效益型立法转变。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要更加注重立法质量,数量必须服从质量。要体现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精神,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要遵循和把握事物的客观规律,注意总结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和已有的成功经验,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规、规章制度,保证制定的各项制度行得通、做得到。要抓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需要用法律解决的突出问题,要根据实际需要正确把握法规、规章的体例选择,不贪大求全,不照搬照抄上位法或外省的法规、规章条款,力求务实、求精、管用。
  
  四、不断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和协调机制,扩展公众参与面
  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要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不断拓宽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创新征求意见的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意见。实行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使公众参与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特别注意听取利益相关群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对于涉及重要制度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草案,要组织有关经济、技术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提高立法论证质量。要充分利用青海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及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布法规、规章草案,接受公众的审查,倾听他们的意见,并积极探索建立意见采纳和处理情况反馈制度。探索政府立法听证的程序和方式,建立政府立法听证制度。要健全政府立法联系协调制度,把每一个立法项目放在全局中认真研究,积极主动协调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和相互理解,把协调过程变成查清事实、讲清道理、化解矛盾、统一思想的过程。有关部门对草案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省政府法制办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对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决定。同时,在政府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相关机构的工作联系,适时邀请省人大相关委员会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规立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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