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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嘉峪关市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委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统战部、酒钢公司统战部及市政府雄关区、镜铁区、长城区、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信访局、民政局、司法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文化广播电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担任。 2.2 工作职责 2.2.1 领导小组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3)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突发事件的实施并加强监督;决定本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有关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5)负责组织、协调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新闻报道、记者采访等工作事项。 (6)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2.2.2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统战部:按照牵头抓总的要求,协调检查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对策性建议;做好民族宗教法规政策的宣传,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好涉及民族宗教的重大问题。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市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授权发布的突发事件动态信息,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指导新闻媒体正确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3)市委政法委:支持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法督促、协调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查处有关民族宗教领域的矛盾纠纷,协调、指导全市政法系统全力支持民族宗教等部门依法处置有关民族宗教领域的矛盾纠纷,提供处置突发事件中的政策依据和建议,并提出预防和化解事件的工作建议。 (4)酒钢公司统战部:在公司各厂矿企业认真宣传、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了解和反映少数民族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和配合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好涉及民族宗教的重大问题。 (5)市政府雄关区、镜铁区、长城区: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预防和处置民族宗教突发重大事件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民族宗教工作三级网络建设,抓好督促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民族宗教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对民族宗教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对新形势下民族宗教问题的分析、研究,把握化解民族宗教问题的规律,对可能发生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顺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和隐患,提前化解。对已经发生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处置。总结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6)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提供处置突发事件中的政策依据和建议;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发现苗头性动向,及时做出分析;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信息,并提出预防和化解事件的工作建议;协调、配合并参与组织开展劝导疏散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相互间协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7)市教育局:负责对全市各中小学学生进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处理学校内发生的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防止事件范围的扩散,尽快消除不良因素,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8)市公安局:负责维持重大事件现场及周边的秩序,密切掌握事件发展动态,防止事态扩大和恶化,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9)市信访局: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予以答复。对法律政策规定之外的诉求,应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和稳控工作。应按照规定上报有关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劝导疏散工作。 (10)市民政局:对因行政区划调整引发的少数民族群众聚集事件和边界地区发生的针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涉及不同民族群众之间或同一民族群众之间的矛盾和摩擦事件,按照规定上报情况的同时,迅速开展劝导疏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