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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低保证或五保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收费票据等。 4.如实提供相关医保核销费用清单及各项减免优惠费用凭证。 5.因其它原因获得单位及个人帮困资助的说明。 6.医疗救助对象因病情较重确需转到上级或外地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必须提供定点医疗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 7.审核、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调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书面申请后,在完成对申请医疗救助人员进行入户调查,组织社区代表评议后,填写《嘉峪关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审核审批。市民政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市民政局书面通知医疗救助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市民政局应当建立相应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业务。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渠道: (一)争取国家、省上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在当年预算中,按全市总人口人均3元的标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三)市民政局每年从其销售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1%。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作城乡医疗救助的社会捐赠等其它资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市财政局应根据市民政局审批的资金需求情况,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第十三条 市卫生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满足救助对象需求,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档案,一户一档,做到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书、审批表、诊断书、医疗费发票等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从事城乡医疗救助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原《嘉峪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嘉府发〔2005〕81号)和《嘉峪关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嘉政发〔2005〕2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