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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人员编制 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9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0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贵州省环境监察总队为省环境保护厅所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执法监督科、建设项目执法监管科、环境投诉信访科、区域协调科、排污费征收管理科。事业编制56名(含工勤人员7名), 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2名。环境监察总队主要职责是:监督环境保护法规、规划、政策、标准的执行;承担环境监察和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二)设立贵州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中心,为省环境保护厅所属正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0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承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组织开展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工作。 (三)撤销贵州省人民政府污染减排办公室,其职责分别划入省环境保护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宣传教育处和环境监察总队。 (四)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