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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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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人员编制
  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9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0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贵州省环境监察总队为省环境保护厅所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执法监督科、建设项目执法监管科、环境投诉信访科、区域协调科、排污费征收管理科。事业编制56名(含工勤人员7名),
  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2名。环境监察总队主要职责是:监督环境保护法规、规划、政策、标准的执行;承担环境监察和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二)设立贵州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中心,为省环境保护厅所属正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0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承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组织开展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工作。
  (三)撤销贵州省人民政府污染减排办公室,其职责分别划入省环境保护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宣传教育处和环境监察总队。
  (四)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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