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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穗外经贸发函[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我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根据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工作的通知》(中货协综字〔2010〕013号)精神,为确保2009年度我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备案工作按时、按质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凡2010年1月1日前在我局办理了国际货运代理备案(法人备案或分支机构备案)的企业,必须按规定于4月30日前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三),有关操作程序如下:
  (一)企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在线上报事项”栏目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或直接进入网址http://iffe.mofcom.gov.cn/huodai/index.jsp,登录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端)页面。
  (二)点击页面左侧“企业业务备案”链接,输入企业经营代码和数据年度“2009”,进入业务备案表(三)页面。
  (三)按内容所示如实填报,表内不适合本企业填写的栏目可填0。
  (四)审核无误后,点击“确定”提交,同时页面产生随机验证码,即打印编号。
  (五)点击页面左侧“业务备案表打印”,输入打印编号,打印业务备案表(三)。
  (六)如需重新填报或更改数据,可重复以上步骤。
  (七)核对无误后,请将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业务备案表(三)、企业法人代表保证书及企业经营情况总结于4月30日前报送我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414号窗口,地址: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二、注意事项
  (一)请各备案企业严格按照《国际货运代理统计导则》(gb/t 22152-2008)要求审核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或备案数据将不能按时被采纳,影响企业的信用记录;在接受海内外相关机构或客户查询时,其经营状态将被视为“非营运状态或不详”。
  (三)如录入备案系统的数据出现计量单位错误、营业额与业务量不符、各项营业收入与总营业收入不符、数据录入不全或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备案信息将不被认可。
  (四)法人备案或分支机构备案信息无法查实,备案信息将不被认可。
  (五)中国国际货代协会今年计划开展百强排名活动及继续开展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国际间行业组织会员企业资格互认、美国isf申报、信用评价活动等工作,将根据企业的业务备案情况而开展。其中,百强排名活动只以备案数据为依据,不接纳纸质申报。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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