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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9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昆明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对全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企业的管理,促使异地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有效解决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流失现象,促进全市税收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政府采购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外来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法人企业作为招投标和办理生产经营许可的重要条件。
  
  三、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应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告知中标企业应办理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应明确告知中标企业必须在市工商局办理法人营业执照、在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理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的发票领购证等证件,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外来施工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归市本级。
  
  四、外来施工企业必须出具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承诺函,才能参与我市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外来施工企业在我市中标的,由项目单位负责跟踪落实,协调外来施工企业必须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否则,建设和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以及用地许可等手续。
  
  五、外来投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我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并由税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进行税收征管。外来投资生产经营企业不按规定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的,不予办理生产经营许可等手续。
  
  六、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按税务部门确定的预征率及时足额代征企业所得税,于月份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期内向项目业主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项目施工完成后,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也由项目业主单位先按预征率代征企业所得税,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结算税款。
  
  七、外来施工企业工程完工后,在竣工审计时应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进行竣工结算。
  
  八、外来施工企业在竣工结算后,应结清税款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九、本办法发布前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外来企业,应在2010年3月20日前补办注册登记手续。
  
  十、税务部门要加强依法治税,主动加强与发改、财政、建设、国土、审计等有关部门以及其他项目管理单位的协调,建立联系制度,切实做好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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