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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湖南省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要求,现就2010年度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及标准 1、省直单位(含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的单位)在批量标准以下的所需商品,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 2、协议供货标准: 办公设备(耗材)及空调:单项50万元以内。 汽车:同品牌、同型号4台以下(含4台)且金额在100万元以内。 3、实行协议供货的采购品目:(1)便携式计算机;(2)台式计算机;(3)服务器;(4)打印机及其耗材;(5)多功能一体机(含配件、耗材);(6)速印机(含配件、耗材);(7)投影机(含配件、耗材);(8)复印机(含配件、耗材);(9)数码摄像机(含配件);(10)数码照相机(含配件);(11)ups电源; (12)通用耗材;(13)文印用纸;(14)家用空调;(15)汽车。 4、凡纳入2010年度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均执行协议供货制度。中标厂商及品目见附件,政府采购最高限价及折扣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公布,请各采购单位在网站的“协议供货”栏目中下载。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只受理协议供货范围以外批量标准以上的采购事项。 二、协议供货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1年。各单位在有效期内按照协议供货制度要求实施采购。中标厂商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代理商将按协议供货承诺书的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三、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1、上网查询协议供货产品信息,选择所需产品,并按照选择产品的最高限价进行采购计划申报。 2、协议供货项目申报。所有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采购均应按程序申报采购计划。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实行网上申报,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采用书面申报。由不同供应商供货的货物应分别申报。 3、询价。采购单位应在列入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中标产品中自行选购,并在公布的协议供货商范围内选择一家或多家协议供货商,在采购品目的政府采购最高限价之下,与之进行协商谈判,确认采购品目在当地当时的最低价格,并在协商价的基础上,按照折扣计算政府采购合同价。 政府采购合同价=经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的最低价格(不得高于政府采购最高限价)×折扣 4、价格及折扣审核:采购单位应安排专职人员对拟签订的合同金额及折扣进行审核,合同金额不得高于最高限价,有折扣的品目应严格执行网上公布的折扣标准,审核人员应在协议供货合同上签署审核意见。 5、与协议供货代理商签订合同 (1)采购单位持我厅批复的《湖南省政府采购计划表》,直接与中标厂商指定的协议供货代理商签订合同。采购单位没有提供经我厅批复的《湖南省政府采购计划表》的,协议供货代理商有权拒绝按照协议供货价供货。 (2)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应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编号,否则我厅将不予支付合同款项。 (3)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可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下载。 (4)协议供货合同分别由采购单位、协议供货代理商和我厅采购办留存。 6、供货与验收。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按合同要求供货与验收。采购单位应在收到货物后2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填写《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 《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格式文件可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下载。 7、支付资金。采购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付款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拖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采购单位,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及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两份报我厅采购办备案,并按照资金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四、协议供货的管理 1、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供货范围办理采购计划的申报,未办理协议供货计划申报而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我厅将拒绝支付货款。 2、各采购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核对协议供货代理商的资质及协议供货范围,不得与非协议供货代理商签订合同,也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设备及非中标机型。 3、各采购单位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让利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厂商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代理商履行承诺书和采购合同约定的应尽义务,对中标厂商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代理商不认真履行协议供货承诺书的承诺或履行合同要求的,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