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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价行字[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9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为了全面掌握分析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和收费结构变化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做好收费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07年制定的《行政事业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进行了适当修订,现转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新修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备案,成为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收费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出发,高度重视收费统计工作,切实抓好落实,指定专人负责,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统计手段,提高统计质量,充分发挥收费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二、认真填报数据,及时上报报表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应根据收费年度审验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认真填报,并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确保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到数据准确、上报及时。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收费年审及收费统计数据填报工作。通过网络(收费年审统计系统)报送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同时以正式文件报送省物价局 (收费管理处)。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时间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三、认真撰写分析报告,提高报告质量
  从近几年的收费统计工作情况来看,部分市县的分析报告质量还需要提高,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的经济形式、财政收入状况等与收费管理相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收费管理基本情况,收费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年审情况;收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今后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工作的建议;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等内容认真撰写分析报告,切实提高分析报告的质量,为省局撰写分析报告打好基础。
  
  四、通报考核结果,评比表彰先进
  省物价局每年将按《山西省行政事业收费统计考核办法》对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收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省物价局将予以表彰。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收费统计报告工作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同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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