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琼农办[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2010年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为中心,以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我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全面提高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畜牧业安全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巩固无疫区建设成果。
  
  二、工作目标
  突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的监测,扩大监测覆盖面和抽检频次,确保完成全年饲料质量定时监测760批次(其中承担农业部监测计划390批次;省农业厅监 测计划370批次)。通过对饲料质量安全专项监测,打击假劣饲料产品,规范饲料产品市场秩序,提高饲料质量水平,有效防范重大饲料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保障养殖业和畜产品公共卫生安全。
  
  三、监测实施单位责任分工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2010年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及各市县畜牧饲料主管部门负责产品抽样工作;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全省饲料产品检验、汇总和上报工作。
  
  四、监测对象
  全省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户)。
  
  五、监测产品种类
  猪、禽和水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六、监测项目
  (一)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
  1、配合饲料:标签、水分、粗蛋白、铅、镉、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
  2、浓缩饲料:标签、水分、粗蛋白、铅、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
  (二)饲料原料
  1、肉粉、羽毛粉、血粉等:标签、水分、粗蛋白、沙门氏菌。
  2、鱼粉:标签、水分、粗蛋白、沙门氏菌、砂分、铬、镉。砂分铬、组胺。
  3、骨粉:标签、水分、总磷、钙、沙门氏菌。
  4、肉骨粉:标签、水分、粗蛋白、沙门氏菌、铬。
  5、鱼油:标签、酸价、过氧化值。
  6、饲料级混合油:标签、酸价、过氧化值、苯并(α)芘。
  7、豆粕、玉米蛋白粉、小麦蛋白粉、ddgs、酵母蛋白粉:标签、水分、粗蛋白、沙门氏菌。
  (三)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1、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标签、维生素a、维生素d3。
  2、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标签、铜、锌、砷。
  3、复合预混合饲料:标签、铜、锌、铅、砷、维生素或氨基酸一种。
  4、维生素添加剂:标签、主含量(氯化胆碱加测水分)。
  5、矿物质添加剂:标签、主含量、铅、砷。
  6、其他添加剂:标签、主含量、铅、砷。
  (四)新饲料产品
  按照农业部批准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企业的执行标准进行全项检测。
  (五)饲料中违禁添加剂专项监测
  1、猪用饲料:生长育肥猪饲料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仔猪饲料:检测地西泮、盐酸氯丙嗪、呋喃唑酮。
  2、家禽饲料:检测呋喃唑酮、氯霉素、孔雀石绿与隐性孔雀石绿、苏丹红。
  3、肉牛饲料/尿液: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4、水产配合饲料:检测氯霉素、孔雀石绿与隐性孔雀石绿。
  5、鱼粉:检测孔雀石绿与隐性孔雀石绿。
  6、鱼粉、豆粕:检测三聚氰胺。
  
  七、抽样要求
  (一)海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及各市县畜牧饲料主管部门按照省农业厅下达的2010年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任务分配表(见附件1、2),按照要求的抽检对象、产品品种和数量,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抽样,各市县饲料样品送海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检验。
  (二)抽样技术依据,按照《饲料采样》(gb/tl4699.1--2005)执行。抽样人员应熟悉饲料管理法规,具有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抽样工作程序和抽样操作技术。每个样品抽3份样品,每份500g,1份留被抽样单位,2份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三)对进口饲料产品进行抽样时,应核对进口登记许可证。抽样时若无标签应进行包装取证(照相等),并经被抽样单位确认。
  (四)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企业原则上每类产品中只抽取一个主导产品。
  (五)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可以在使用环节抽样。
  (六)各抽样人员应注意所抽样品的保质期,在检验异议期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得抽样。
  (七)对于拒绝抽检的单位,抽样人员应现场宣讲有关规定,阐明拒检后果,必要时请当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予以协调。如被检单位仍不接受抽检,抽样人员应书面记录现场相关情况,并及时向省农业厅报告,该被检单位产品按不合格处理,拒检的情况材料随其他检测结果一同上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