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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兽医局
【发文字号】 甘兽医[2010]06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印发《2010年甘肃省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兽医(畜牧兽医、农牧)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依法做好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发生规律,判断动物疫病发生风险和流行趋势,科学评估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和防控效果,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预测预警、风险防范、应急处置能力和防控水平,根据农业部制定的《2010年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2010年甘肃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依法推进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全面掌握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发生规律,科学判断动物疫病发生风险和流行趋势,系统评估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和防控效果,不断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预测预警、风险防范、应急处置能力和防控水平。
  
  二、调查方式
  依据不同调查目的和任务,设置以下3种调查方式:
  (一)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
  1.怀疑或确认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
  2.怀疑或确认发生疯牛病等外来动物疫病;
  3.猪瘟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特征出现明显变化;
  4.牛瘟等已消灭疫病再次发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现地、追溯和追踪调查,寻找风险因素、判断扩散趋向、评估防控效果,提高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性。具体方案见附件1。
  (二)定点流行病学调查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将在重点地区(以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边境疫情监测站所在地为主体)设置流行病学调查点,持续监视动物养殖、免疫、流通、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变化情况,结合特定动物疫病的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结果,预测疫情发展趋势,评估疫病防控效果,提高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具体方案见附件2。
  (三)专项流行病学调查
  针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中遇到的特定问题,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适时启动专项调查研究,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咨询。具体方案见附件3。
  
  三、职责分工
  (一)省兽医局主管全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按照全国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和发布全省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辖区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内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疫情监测站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省级动物流行病学调查专家组承担辖区内技术支持和培训工作。
  (三)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建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队具体实施辖区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疫情监测站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承担指定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工作,定期报送流行病学调查信息。
  (四)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省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分析评估、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汇总全省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数据,组织起草流行病学调查评估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地方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尽快制定辖区内工作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纳入动物防疫考核的重点工作内容;保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协调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畜牧业生产和检疫监管数据。省上将对各地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组织机构、责任机制、技术力量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影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科学规范、协调一致。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附件1规定的范围、程序和要求,全面、规范、及时地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边境监测站)按照附件2和附件3规定的任务,积极配合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有序开展定点调查和专项调查工作。
  (三)强化技术支持、健全交流机制。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健全流行病学调查、分析评估和工作报告机制,有计划地提高技术支持能力。各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系统、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定期开展评估,为动物疫情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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