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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安监非煤[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0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挂牌督办尾矿库整治摘牌及降低挂牌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2008年11月以来,各地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8〕247号)的要求,对全省34座省挂牌督办尾矿库实施了重点整治和督办,目前已有部分尾矿库基本完成了隐患治理工作。为严格标准,确保挂牌督办工作的连续性和严肃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挂牌督办尾矿库整治摘牌及降低挂牌等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摘牌的基本条件
  省挂牌督办尾矿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摘牌或降低挂牌等级:
  (一)经整治,安全度恢复到正常库或降为病库的;
  (二)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了重大险情且下游安全影响范围内无居民、河流和重要设施的;
  (三)已停止使用并作闭库处理的。
  
  二、整治摘牌工作的组织及程序
  (一)申请:由省挂牌督办尾矿库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向尾矿库所在地市州安监局提出整治摘牌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隐患治理工程完成情况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专项评价报告(评价内容应包括隐患整改工程验收及整治后的尾矿库现状)。
  (二)初审:市州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初审合格后,由市州安监局将有关资料及专家审查意见报省安监局。
  (三)审核:省安监局根据申报资料和现场检查情况,对达到整治摘牌条件之一的,予以批准摘牌。对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但仍需进一步治理的,视情况降低挂牌等级,改由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不符合整治摘牌条件或不能降低挂牌等级的,继续实施省挂牌督办。
  
  三、其它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省挂牌督办尾矿库经整治摘牌后需继续生产使用的,应按规定申办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无主库以及其它关闭破产矿山企业遗留的尾矿库,在其整治摘牌或降低挂牌等级后,仍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地方政府落实监管单位,强化责任,加强安全监管。需要闭库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闭库,并履行闭库手续。
  (三)各市州、县市区挂牌督办尾矿库的整治摘牌或销号问题由各市州、县市区自行决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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